2019年08月22日 09:30:44
药品质量问题损害赔偿拟实行首负责任制
财联社8月22日讯,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对比今年四月审议的二审稿,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质量问题损害赔偿实行首负责任制。二审时,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有些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据此,三审稿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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