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证券法来了!业界疑虑: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持股,券商股权激励成难题?看这条重要规定
原创
2019-12-29 11:28 星期日
财联社记者 万佳丽
新《证券法》全文出炉,注册制全面提速、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万佳丽)讯,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证券法在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审委、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提高违法行为成本以及限制特定人群从事证券买卖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性突破。

今日,新《证券法》全文终于来了!

新证券法将如何规范资本市场发展?还有哪些地方值得更多的期待?曾参与证券法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是一部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对于全面激活资本市场的投资与融资功能,把资本市场办成国民的财富中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证券法应该是一个起点,而不是终点”。

就在昨天,券业人士还对新《证券法》中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持股,进而是否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充满困惑,今天全文颁布,已经给出答案。

注册制全面提速,取消发审委制度

此次证券法明确了要全面推行注册制。

之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已经证明投资者对注册制有较高的接受度,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

此前在三审稿中,“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是分开的,但在这次修订中,将两者合并,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废除发审委制度以及废除核准制,有助于把配置资本市场资源的权力交给市场。因为我们坚持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诚信化、透明化、民主化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刘俊海表示。

科创板推行注册制,今年6月份开板以来,已经审结100家,通过上市委审核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也有30家,审核效率很高,交易所的审核流程也非常透明。

刘俊海认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成功,下一步也应该把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推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但具体的实施步骤、路线图和时间表,还要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避免各行其是,依然要强调改革的有序性、协同性、系统性、配套性。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10月20日就曾经表态,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12月28日,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考虑市场承受力稳妥推进创业板注册制,另外证监会已启动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

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

此次新证券法的亮点之处也在于提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散户化的特点,在实践中,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

而此次提出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当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然而,此次证券法中提到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并没有明确,留给大家一定想象空间,究竟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哪个机构?刘俊海认为,目前与投资者保护有关的机构大概有三个,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局简称投保局,还有一个是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公司,第三个就是由证监会牵头设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究竟投资者保护机构是哪个机构?建议下一步国务院或者证监会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进行明确。

但这个制度可以让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实现零成本维权,提高违规主体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实现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另外投资者的维权收益也能高于维权成本。

监管更为严格,给证券从业者敲警钟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证券法中对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一直有所掣肘的“第四十三条对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的限制“,在此次新《证券法》中,“开了口子”。

新《证券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我国证券业发展的20多年中,除中信证券在特殊历史时期(股改试点期)、在特殊任务(股改)名义下和特殊股东中信集团的支持下,对少数高管施行了股权激励外,其他上市证券公司尽管有积极提出方案,但鲜有成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013年3月为规范券商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可以通过设立信托计划等形式间接持股,也提出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金融机构股权激励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并未正式出台。

刘俊海认为,“证券公司对高管可以进行股权激励,但一定要严格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可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对新闻从业者做出要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对传播媒介也做了一定要求。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俊海认为,立法者还是想规避某些特定工作人群由于工作原因接触到内幕信息,通过这些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所以才做出一些禁止性规定。“凡是被法律禁止的主体,要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提高违法成本,可同步修改刑法民法

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重罚干坏事的人,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

证券法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具体来看,发行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但业内也有人士认为,处罚金额还是太低了,有些甚至还涉嫌犯罪。以过往案例为例,康得新挪用百亿资金行政处罚仅90万元;扇贝多次跑路的獐子岛终于被监管发函,但涉嫌财务造假也仅被罚款60万元。彼时市场上对此处罚力度过轻颇有争议。

刘俊海建议,下一步其他配套的法律也可同步做一些修改,比如刑法民法,进一步加大违法打击力度。我们说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法律现在有四颗牙齿,以前三颗,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现在长了第四颗牙齿,信用责任,“建议可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领域、食品安全领域已经有了,资本市场也要有。你有恶意、重大过失、欺诈等行为,比如我损失一万块钱,一万块钱你完璧归赵,另外追加赔偿我三万,真正提高违法成本”。

以证券法为起点,可进一步打造债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对债券市场的规定还比较少。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超过95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二位,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优化金融资产配置的重要渠道。但我国在债券市场的法律支持力度还不足。

近几年,债券市场违约频繁,债券违约已然成为债券市场发展当中的一个雷。

12月24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24日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表示,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证监会积极加强与人民银行、发改委的监管协同,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统一执法,共同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密切监测债券违约情况,加强市场化的违约债券转让与处置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债券发行交易的制度性缺陷,加强发行准入管理。

刘俊海认为,证券法不是一个万能法,在有了国务院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可以打造一个以证券法为龙头,由多个法律部门协同配套的债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样的话,可以更好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债市的违约现象。

刘俊海建议,证券法出台以后,是债券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建立和完善的一个起点,不是终点,而是起点,要用新证券法背后的精神理念也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

附:证监会《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 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国证监会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通过》全文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证监会将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充分认识新证券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证券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证券法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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