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同业有规可依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原创
2020-01-15 10:44 星期三
财联社记者 路英
险企在争取车险存量用户过程中成本极高,有险企向代销机构放话:“只要是某某险企的客户,转到我公司奖励200元!”

财联社(上海,记者 路英)讯,日前,银保监推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举报处理新规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事实上,保险业内恶意竞争一直存在,实名、匿名举报也未曾断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险企在争取车险存量用户过程中成本极高,有险企向代销机构放话:“只要是某某险企的客户,转到我公司奖励200元!”自2019年初中保协便出台车险违规举报机制,鼓励保险主体间相互监督。

《办法》出台有利于机构自律,但目前市场状况下,行业需有一个接收、调整期,不过机构也不必岌岌自危,监管机构受理举报有严格要求。

根据《办法》,举报事项符合以下三点,监管都要受理: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受理处理期间再次举报或办结后再次举报,但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已由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机构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情形的。

并且,《办法》指出,部分符合的,可做可作部分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的,可撤销受理。

除此之外,《办法》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形,银保监将转交其他相关职责单位受理:“不属本机构负责,属于其他银保监机构负责的举报,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接受转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转交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银保监机构负责处理的,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那么当如何举报呢?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根据《办法》,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否则算匿名举报。

另外,《办法》还明确,书面邮寄方式举报,按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面谈方式提出举报的,应记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电话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当补充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拒绝签字确认或补充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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