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罚单有点多!南京证券新三板主办业务接罚单!尽调、督导不符合要求,执业存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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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19:02 星期三
黄一灵 | 财联社
今天,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于南京证券的处罚。其中指出,南京证券作为普尔顿环保主办券商执业期间,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不符要求,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联社(上海,记者 黄一灵)讯,监管部门近期对投行开出的罚单不少,特别是在合规风控方面。而今新三板主办业务出现问题,也不能幸免。就在今天,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于南京证券的处罚,其中指出,南京证券作为普尔顿环保主办券商执业期间,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不符要求,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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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表示, 南京证券在作为普尔顿环保主办券商执业期间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不符要求,决定对南京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就在1月7日,财通证券和长城证券先后收到了证监会发来的警示函和监管谈话通知,均因投行项目违规受罚。

执业过程存五大问题

江苏证监局表示,其发现南京证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一是在对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就固定资产及折旧等相关情况询问普尔顿环保会计人员。

二是未实施询问普尔顿环保税务负责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对发生在尽职调查期间的普尔顿环保固定资产补缴增值税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

三是在普尔顿环保应收类、应付类款项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访谈普尔顿环保的客户和供应商,对于2014年的各类款项,未取得并核对会计师审计询证函回函,抽查的2014年度应收、应付类款项的客户数量及金额比例均不高。

四是在核实股东股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时,未询问公司会计人员,对实物出资情况未询问资产评估机构。

五是在普尔顿环保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报、面临终止挂牌风险期间,南京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效性不高,未能督促普尔顿环保及时披露2016年年报、处置终止挂牌风险。在普尔顿环保被终止挂牌后,未能派员参加普尔顿环保审议《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等重要议案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能有效督促普尔顿环保做好投资者(股东)沟通工作。

以上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五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南京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挂牌不到一年便终止

公开资料显示,普尔顿环保于2016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但挂牌当年,其2016年年报就遭遇“难产”。

随后,普尔顿环保又宣布股票暂停转让,拟筹划重大事项,但该重大不确定事项最后也已告吹收尾。

2017年7月,年报难产、重大事项终止的普尔顿环保便宣布要终止挂牌。

从时间线上来看,从挂牌到终止挂牌,普尔顿环保在新三板也就待了不到一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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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注意到,2017年6月,南京证券曾公开表示,自普尔顿环保股票暂停转让以来,南京证券已经履行对普尔顿的持续督导义务,已提醒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

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个说法江苏证监局并不认同,江苏证监局认为南京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效性不高,未能督促普尔顿环保及时披露2016年年报、处置终止挂牌风险。

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中介机构在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而被处罚并不少见。

不完全统计,2019年年内有4家证券公司被处罚,合计罚没金额1.05亿元。另外,有十余家券商被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或责令整改的监管处罚决定。

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证监会的态度也很明确,2019年5月,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出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时表示,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要归位尽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同年6月,证监会再次强调,对于中介机构围绕上市公司开展证券业务未勤勉尽责的,证监会坚持一案双查,违法上市公司与不良中介一起处罚,严格处罚,绝不姑息,倒逼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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