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融50号延期 吉林信托弃用强制执行公证书 转走司法程序“舍近求远”为哪般?
原创
2020-07-29 20:51 星期三
财联社记者 林汉垚
一位信托研究员向财联社记者分析,吉林信托不选择申请强制执行可能是认为公证书有瑕疵,或者是在涉及多头抵押情况下,债权人比较多,公证书没有其他司法程序更有效力。

财联社(上海,实习记者 林汉垚)近日,有投资者向财联社记者提供了长春民众公证处出具的关于吉林信托汇融50号广悦化工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融50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公证书》,但是投资者却向财联社记者反映,在汇融50号延期后,吉林信托并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公证书,而是选择进行司法程序。

该投资者称,凭该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快速冻结抵押物,缩短回款周期,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司法程序给了融资方时间,有可能被转移走资产,对投资者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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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事,财联社记者向吉林信托采访求证,截至发稿,吉林信托未予答复。

一位信托研究员向财联社记者分析,吉林信托不选择申请强制执行可能是认为公证书有瑕疵,或者是在涉及多头抵押情况下,债权人比较多,公证书没有其他司法程序更有效力。

据了解,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此前,融汇50号在延期后又多次发生逾期,并在6月24日和7月2日两次发《告知函》,在7月2日的《告知函》中显示“汇融50”目前存续规模为2.4亿元,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吉林信托尚未足额收到融资人应支付的第6、7期回购溢价款,尚未收到融资人应支付的第8期回购溢价款以及第1期回购价款。

关于延期,吉林信托在告知函中称,由干受疫情及经济下滑等因素影响,融资方生产未达预期,导致现金流紧张。并表示将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切必要措施,督促融资方及担保方履行合同义务,争取尽快结束信托计划。

但是,投资者向财联社记者反映,吉林信托并未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未及时披露信息。投资者称此前汇融50号抵押物被查封但吉林信托却并不知情,有投资者向其咨询后才进行确认。

据查证,齐商银行在去年11月曾因金融借款起诉汇融50号融资方广悦化工,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查封了汇融50号抵押人李静名下13套房产。根据此前投资者向财联社记者提供的担保合同,上述所查封房产与汇融50号抵押房产房产多有重复。

据吉林信托官网披露, 2018年3月5日吉林信托成立汇融50号(第一期),成立金额为5580万元,此后截至2018年7月16日共成立10期,信托总规模为2.6亿元,期限为2年。融资方为广悦化工,募集资金用于投入到项目建设当中去,还款来源为融资方广悦化工的经营收入或抵押物处置。

担保措施为李静名下青岛山东路10号房产(1到3层)和二期项目中的一块土地抵押,以上两项抵押物评估价值合计45568.52万元,抵押率为 57.06%。此外,山东翔昶物流有限公司、广悦化工实际控制人夫妇、青岛中银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广悦化工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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