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综改在即!银保监会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颁布商车险精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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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18:28 星期四
财联社记者 潘婷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还制定了《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下称《精算规定》)。

财联社(上海,实习记者 潘婷)讯,9月10日,为落实车险综合改革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下称《公告》)并表示将于9月19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银保监会还制定了《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下称《精算规定》)。

《公告》主要包含三项内容。首先是新责任限额方案,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明确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下限由-30%扩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另一方面,银保监会表示,《精算规定》主要是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解决公司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通过要求公司将亏损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指标中,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精算规定》明确适用于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商车险产品。在保费构成方面,明确了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附加费用率的标准等;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调整费率。

《精算规定》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要求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方面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与《公告》不同的是,《精算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做好《精算规定》的贯彻落实,防范化解车险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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