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布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禁止险企借机提高“董监高”薪酬待遇
原创
2020-09-16 18:25 星期三
财联社记者 丁艳
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为补齐制度短板,有效衔接和完善现有规定,并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借机进行分红、分配或提高“董监高”的薪酬待遇。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讯,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补齐制度短板,有效衔接和完善现有规定,并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借机进行分红、分配或提高“董监高”的薪酬待遇。

对于此次《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是补齐制度短板,有效衔接和完善现有规定,已有的规则、制度对在突发事件状况下保持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调整监管要求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要求和安排。同时,总结有效经验、提升立法层级,提供完善的应对工具箱和充分监管授权。”

其补充道,“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过程中,出现了需要主动调整监管方式、豁免监管要求的新情况。因此,《办法》通过给予监管部门有效授权、明确工作程序等,依法规范进行监管调整,并为今后的应对工作提供完备的政策工具和详细指导。”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突发事件定义、应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制度安排、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务,又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措施、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的同时要守住风险底线、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管方式和要求四项。

首先,《办法》注重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将法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以及监管要求作为触发条件。

《办法》明确了常态管理、及时处置、最小影响和社会责任等四条基本应对原则。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管理制度,要求与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结合,强调了职责分工、预案演练、协调配合、信息报告等基本要求。

其次,《办法》指出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务,又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保证金融服务的持续性,包括公告营业变更、采取多种服务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务和应急处置金融服务、为受影响借款人提供灵活支持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增加业务供给,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同时,进一步倡导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分别规定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可以主动提供的具体金融支持措施,明确应重点支持的领域。

《办法》强调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的同时要守住风险底线。强调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融资便利或优惠条件,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资等行为。要求及时进行业务回溯和后评估,严格防范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行为,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

同时,《办法》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管方式和要求。要求保持监管工作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对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行动和效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调整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

《办法》特别规定银保监会可以主动调整监管指标,可以临时性对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借机进行分红、分配或提高“董监高”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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