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通报招联消费金融侵害消费者权益 涉营销及催收4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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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18:15 星期四
财联社记者 孙诗宇
针对银保监会发布的意见,招联金融表示:“我司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此次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深度反思,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开启自查和整改工作。截止目前,我司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并不断将整改向深入推进。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业务稳定,发展状况良好。"

财联社(上海,记者孙诗宇)讯,10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招联消费金融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公司存在4大问题,包括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

针对银保监会发布的意见,招联金融表示:“我司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此次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深度反思,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开启自查和整改工作。截止目前,我司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并不断将整改向深入推进。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业务稳定,发展状况良好。"

具体来看招联消金涉及的问题,其一招联消金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

其二,招联消金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2018年以来招联消金与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关费用7943.23万元。在联合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中,该公司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

其三,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对合作第三方商户管控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管控不到位。一是准入审核不严格,未深入分析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特点、产品和市场占有情况等。二是合作规模控制不严。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该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为3000万元,但2019年8月末的实际分期业务合作规模为6000万元。2019年9月27日,该公司在每日预警报告中给合作公司设置了最高级别的红色预警,但第2日即将合作公司的分期业务合作规模限额从3000万元上调到7440万元。三是对风险事件预警分级不审慎。该公司在前述上海某公司状况未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调低预警级别。

其四是催收管理不到位。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存在不当催收行为。如对已明确还款日期的逾期客户胡某,仍继续拨出催收电话,对客户造成骚扰;向客户刘某工作单位拨打电话,告知其同事关于刘某的逾期信息。同时,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委外催收机构品质考核制度,考核时存在未对催收公司不当行为扣分的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将严格依法依规对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处理。

公开信息显示,招联成立于2015年3月,初始注册资本20亿元,主营业务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创始股东为中国联通全资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及招商银行全资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出资比例各占50%。

根据8月13日中国联通发布的中报,2020年上半年,招联实现营业收入60.23亿元,同比增长30.76%;净利润则由上年同期的7.10亿元降至5.78亿元,下滑18.59%,为其首次出现下滑。

近来央行及银保监不断提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此前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昨日又表示将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对于消费金融的监管和消费者保护问题,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宫尧撰文指出,国内金融消费市场在过去几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数字金融的兴起提升了大众的金融服务可得性,丰富了金融产品的供给方式,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程度普遍较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参差不齐、部分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发。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既约束金融机构从业行为,也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是摆在监管与行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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