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终于迎来转板实质性政策利好!转板科创板须满足五个基本条件,转创业板需满足三个条件
原创
2020-11-27 19:53 星期五
财联社记者 陈靖
“虽然姗姗来迟,但是总算来了!” 银泰证券股转业务部总经理张可亮告诉财联社记者。

财联社(北京,记者陈靖)讯,备受瞩目的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终于出炉了!

11月2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就新三板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稿中,沪深交易所对转板上市的条件、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及交易制度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

对于转板条件,意见指出,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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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板上市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全国股转公司将配套细化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监管安排,积极做好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落地工作。

“虽然姗姗来迟,但是总算来了!” 银泰证券股转业务部总经理张可亮告诉财联社记者,“符合预期,转板附加条件不多,比较简单,也是尽可能的进行了量化规定,对行业是个利好。未来精选层和科创板创业板的估值会逐步拉平,双轨并轨,拟转板企业的市盈率会和拟转板板块估值水平靠拢。”

科创板转板上市须满足五个基本条件+两个新三板指标

新三板市场再迎政策利好。11月27日,上交所发布《转板上市办法》,是细化落实证监会发布的《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基本制度安排的专门业务规则,旨在规范转板公司向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的行为,做好制度衔接。

在科创板转板上市条件方面,《转板上市办法》规定,要求转板上市条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为平衡不同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转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的,应当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同时,基于转板公司已经过公开发行、交易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流动性及交易类指标。

基本指标方面,同科创板IPO上市指标无差异,具体为如下五大指标:

一是,包括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10至13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二是,转板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是,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或者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四是,以及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五套标准”中的一项、有双重投票权的符合科创板两套标准中的一项。五是,对于预计市值如何计算,转板上市办法也予以明确:按照转板公司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转板上市制度衔接需要,最新《转板上市办法》还增加了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等两项新条件。

具体来看: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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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高审核效率方面,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运行基础,科创板的《转板上市办法》将上交所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同时,规定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议决定等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旨在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市场预期。此外,还明确了转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以及转板上市保荐相关要求。

制度衔接上,一方面,结合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实践做好审核制度衔接。明确转板上市审核各关键节点的审核安排,强调转板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另一方面,结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做好持续监管制度衔接。

此外,在交易衔接方面,上交所还明确转板公司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其他交易安排适用交易所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另外,转板公司股东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转板公司股东未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仅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不得买入本公司股票或者参与科创板其他股票交易。

申万宏源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刘靖表示,“科创板强调科技属性,在此前提下,允许未盈利、0营收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创业板对创新的包容性更强,放宽要求的同时偏向于已盈利企业,防控风险;精选层对行业包容性最强,发行门槛最低,制度最灵活,投资者门槛最高,总体倾向于孵化创新型中小企业。”

创业板转板上市需满足三大条件

与此同时,27日晚间深交所发布的《转板办法》对转板上市的条件、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及交易制度衔接、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转板办法》明确了转板上市的具体条件,主要在三方面:

一是,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

二是,与创业板首发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要求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定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与财务上市标准等。

三是,根据转板公司特点,增设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条件,增设股东人数、精选层交易量的交易类指标条件,并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精选层挂牌期间的交易市值,将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与此同时,《转板办法》还规定了转板上市的审核原则、审核机构、审核方式、审核重点关注内容等:

一是,审核原则。转板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并实行电子化审核。

二是,审核机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

三是,审核方式。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四是,审核重点关注内容。审核重点关注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转板上市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全国股转公司将配套细化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监管安排,积极做好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落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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