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压实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投行项目责任,证监会再修规,被立案调查人员将被剥夺后续项目跟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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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2:32 星期五
财联社记者 李慧敏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后,后续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资格的确认问题。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慧敏),3月26日,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后,后续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资格的确认问题。

拟修订《许可程序规定》显示,被立案调查人员将被取消后续项目跟进资格。而中介机构是否可以通过复核取得项目许可,则视其内控是否存在严重问题以及是否负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定。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意在进一步压实“看门人”责任,加强了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

被立案调查人员将被剥夺后续项目跟进资格

对照新旧版本来看,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旧版的十五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

《许可程序规定》显示,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证监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再允许证券中介机构复核被立案调查从业人员签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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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业人员介绍,立案调查又分为三种,一是针对中介机构的立案,二是针对中介机构里的人员的立案,三是二者兼而有之。

“从修订的结果来看,是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有中介机构人士进一步解释,如果机构被立案调查,那么可以通过选择机构里的其他团队来进行复核并提交报告;但是如果是机构里的个人被立案的话,这个人将被剥夺项目复核资格,也就是说也不可能再被允许跟进该项目。

至于机构和人员均被立案调查的,涉案个人被排除在项目之外,项目经过复核提交报告通过并取得许可,则中介机构可以继续执行此项目。

设有两个兜底条款

《许可程序规定》载明,为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明确复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许可程序规定》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这一条是新增条款,主要强调了参加后续项目复核的人员,与原签字人员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上述机构人士表示,也就是说,即便是换了机构当中的其他团队来进行项目复核,复核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

同时,修改后的规定还设置了对中介机构的兜底条款。

《许可程序规定》显示,为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明确在受理阶段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最为关键的是后半句,就是针对中介机构设置了一个大前提,如果发现中介机构内控存在严重问题,即表明该机构本身而非其中某一团队存在问题,则受其影响的可能就是多单而不仅仅是一两单。”前述专业人士表示,因此,内控问题严重和对市场影响重大,就触及了两个兜底条款,项目便不能再行复核。

“看门人”责任进一步压实

证监会表示,拟修改《许可程序规定》,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防范证券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

2018年证监会修改《许可程序规定》,统一了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有效保护了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近期,证监会组织力量再次对《许可程序规定》施行效果进行评估论证。整体来看,《许可程序规定》规定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在强化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必要对《许可程序规定》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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