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常态化凸显三道保险杠:中介责任必须压严压实,信息“应披尽披”股东穿透核查,科创板姓“科”
原创
2021-06-11 15:05 星期五
财联社记者 李慧敏
易会满明确表示,IPO的发行节奏既没有放松也未收紧。在发行节奏上,监管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承受力、流动性环境以及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积极创造符合市场预期的新股发行生态。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慧敏)讯,6月10日,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专门就近期市场关注的有关“IPO收紧”问题进行了正式回应,明确表示,IPO的发行节奏既没有放松也未收紧。在发行节奏上,监管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承受力、流动性环境以及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积极创造符合市场预期的新股发行生态。

易会满表示,市场主体产生收紧的感觉,可能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落实新证券法的要求,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压得更实了;二是加强股东信息披露监管,明确了穿透核查等相关要求;三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完善了科创属性评价体系,强化了对“硬科技”要求的综合研判。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A股市场新增上市公司394家,首发上市融资规模超4699亿元,分别较2019年增长96.02%和85.57%。截至2021年5月末,A股市场新增上市公司196家,首发上市融资规模超154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111%和37%。由此可见,IPO不仅继续保持了常态化发行,而且增速还不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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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方式促中介责任压严压实

进入2021年以后,“压实中介责任、加强中介监管”这一话题进一步受到高度关注,而在近半年的时间内,对于中介责任,监管可谓常抓不懈。

目前监管机构对日常审核注册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和“带病闯关”现象,坚决“零容忍”、动用“硬措施”强化监管协作,做好交易所自律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对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严肃处理、坚决移送。

在两周前的5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再次特别强调了中介责任,要求,中介机构须应当关注是否涉及证监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并进行穿透核查。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实际上,监管态度长期以来都是明确坚定的,不允许IPO申请项目“带病闯关”或一“撤”了之,并在多种场合、以多种方式不断敲响警钟,强调、强化中介的履责意识。2月26日,证监会与交易所齐发声,直指投行、发行人均要担责。

当然,监管的举措也绝不仅仅停留在“喊话”层面,开罚单也毫不手软。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年初至5月上旬,监管针对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已下发50份罚单,有15家券商和60位保代从业人员因投行业务违规问题遭处罚。期间,4月6日证监会突然一天内公布37项处罚,引发关注。

“以往监管部门对于发行人及上市公司的处罚较为常见,而对于券商的处罚则相对较少。在2016年-2018年三年期间,监管总计对10家次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从数据对比来看,对于中介机构从严监管的力度提升一目了然。”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叶小杰认为,究其原因,注册制的顺利推行需要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成为攸关注册制成败的重要环节。近期监管的一系列举措体现出了完整思考,“压实责任’”绝非虚言。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均应该能够看清楚监管压实中介责任的决心,清醒地认识到眼前的形势,进一步收敛侥幸之心。

提升信披质量刀刃向内穿透核查

除了对于中介机构履责要求空前提升,为保证IPO发行常态化,对发行人的披露要求进一步完善,而且从严程度加深。

“从近期推出的政策可以看出,证监会立足国情市情,坚持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调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通过完善披露标准和强化审核问询,加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相关市场人士表示。

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更多个维度对于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包括完善了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的范围和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细化了临时报告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时点,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即触发披露义务;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特别的,监管提出了对于IPO股东穿透核查的要求,并于迅速出台了《指引》,刀刃向内,直指证监系统离职人员。

《指引》明确了五种不当入股情形、离职人员涵盖范围和入股禁止期。

不当入股情形包括: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

“为防范利益输送、违规造富等问题,监管发布的关于IPO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监管指引,要求对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多层嵌套机构股东,开展穿透核查。可以看出,监管在实际执行中,不搞简单化、一刀切,尊重市场实际,遵循重要性原则,不断完善标准,增强股东核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如是表示,这一举措,无疑为IPO常态化提供了更切实的制度保障和更公平的市场基础。

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不断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实际上,早在几个月前发布的文件中就有迹可循。

2021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同月,证监会专门制定并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突出“实质重于形式”科创板姓“科”

坚守板块定位,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的基本理念,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4月1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对《科创板科创属性指引(试行)》进行修订,强调科创板姓“科”支持“硬科技”,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科创板各项制度设计,必须紧紧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这是检验科创板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准。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接近监管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

“办好科创板、做好注册制改革试点,关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更加明确‘硬科技’要求的内涵和外延,对于申报企业和中介机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这有利于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叶小杰认为,此举既是为了解决核准制下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也是针对注册制试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环境、新变化,也有利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秩序。科创板持续健康发展,也是IPO常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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