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重磅出击 电力市场建设增加新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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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20:58 星期一
财联社记者 张晓翀
业内权威专家指出,相比此前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此次新印发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呈现出多方面亮点。

财联社(北京,记者 张晓翀)讯,周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业内权威专家指出,相比此前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此次新印发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呈现出多方面亮点。

他们并表示,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立足实际、面向未来的理念,旨在引导售电公司健康发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做好风险防控措施,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售电公司作为衔接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的重要一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上述专家表示。

新办法充分考虑了闭环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需求

业内专家认为,新办法内容更加全面,充分考虑了闭环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需求。填补了对于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过程管理的空白,并从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对于保底售电内容也进行了明确。

从各章节设置看,相比旧版管理办法,此次发布的新版管理办法中,除了原办法中已涉及到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权利与义务”、“退出方式”以及“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的相关章节内容外,新增了“运营管理”与“保底售电”两个完整章节内容。

充分考虑了闭环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需求

业内专家指出,新办法要求更加具体,充分考虑了对售电公司管理的可操作性。新版管理办法中,对于售电公司的资质要求、经营能力、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和规范的要求。例如,对于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要求“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

新办法增加了售电公司履约能力的内容,对于售电公司应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考虑到现货市场地区售电公司可能面临更大的市场价格波动,给予各地自行适当提高标准的权利。

新办法管理更加完善,规则更加协同

专家还表示,新办法管理更加完善,充分考虑了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当前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仍有可能参与售电业务的实际情况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圈子、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此外,新办法规则更加协同,充分考虑了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的衔接。在“1439号文件”及“809号文件”出台后,做好新放开用户进入市场的工作十分重要,需要帮助用户更快和更便捷的适应和参与市场,因此,在新版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即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

据了解,《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印发后,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将相应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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