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评】错别字牵出三宗错 法律顾问不能“走过场”
原创
2022-05-20 14:29 星期五
财联社记者 罗克关 特约评论员 许文山
相关中介机构要以中伦所为鉴,未来应加强自律,树立为全体股东服务而不是为管理层服务的正确职业价值观。

出具法律意见书将“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临死股东大会”的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中伦所”),最近接到了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再度引发舆论关注。

通过监管决定书可知,中伦所给上市公司和而泰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至少存在严重文字错误、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三个问题。如果说写错字只是无心之失,那事后补计划和未完整参会就出法律意见,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就值得深究了。

这很可能并非仅仅是一次疏漏,更有可能是中伦所的常态,甚至是行业惯例。统计显示,截至目前中伦所担任354家A股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而据媒体报道,类似此次中伦所在和而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此前也多次在其他上市公司身上发生。

笔者认为,此次事件暴露的最大问题其实是,如果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连一场股东大会都不愿完整地参与,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既有严重文字错误,还存在资料和计划后补的情况,那么如何保障不在其他证券事务中只是附和管理层、走走过场?更别说为全体股东负责、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了。要知道,律师的工作贯穿企业上市前后日常信息披露的始终,在企业改制、辅导、发行、上市、信披等环节中,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均是不可或缺的。

从现行规则上看,董事会按照股东要求聘请律师,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受聘于管理层,对全体股东负责。但在A股市场,大股东一般都参与经营管理,中小股东则不参与上市公司管理。因此,实际上是大股东或管理层聘请律师,律所为了获得更多业务和利润,往往更倾向于配合大股东或管理层,天然地对律师的中立性产生影响。正因为有如此的利益关系,这项服务对律师与机构的职业道德要求很高。

有鉴于此,深圳证监局在处罚意见中也特别指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看门人”,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职,提供专业、审慎的法律服务,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笔者认为,相关中介机构要以中伦所为鉴,未来应加强自律,树立为全体股东服务而不是为管理层服务的正确职业价值观。而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配备必要的校对监测和监管机制,如此才能补齐内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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