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评】公募“定投团”的利益冲突当引起重视
原创
2022-06-20 12:54 星期一
财联社记者 罗克关
未来随着基金经理自购产品现象增多,监管层有必要在相关问题上给出细则或者指引,来规避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特约评论员 许文山

最近,公募行业悄然兴起一股基金经理“定投团”热潮。据悉,目前已有来自不同基金公司的十余位基金经理,或在投资者交流微信群公布定投计划,或在互联网平台晒出投资账单,引发基民围观和业内广泛讨论。

一些行业人士认为,引发这一热潮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年初以来市场震荡下跌,基金销售难度增加,基金经理领头定投自管基金可作为一种销售手段来用;其二是,这种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呼应监管要求。本月初,中基协出台《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要求基金经理应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笔者认为,单就基金经理定投行为而言,属于自购,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与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是一种好现象。而且,基金经理通过亲身示范定投方式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说明对投资者的关注,出发点似无问题。但此类现象在合规上可能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同时未来遇到利益冲突问题时,也应有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在合规上“定投团”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自购的基金经理并不是独立第三方,其职业属性甚至可能会对跟进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误导。这种“投教营销一把抓”的模式,也有违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各部门、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的规定,即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性原则。

其次,按新的绩效考核指引未来此类自购会常态化,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也会浮现。比如,基金经理在自购了自己管理的一两只产品后,有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管理的多只产品,或者至少是同类型的产品,在业绩上能够一碗水端平?

最后,从信披的角度来看,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自购不属于临时公告的范畴,通常只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那么基金经理自行公布定投计划,但却毋须披露赎回情况,这其中可能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应该如何平衡?

笔者认为,未来随着基金经理自购产品现象增多,监管层有必要在相关问题上给出细则或者指引,来规避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比如,基金经理的自购信息是否适合在社交平台上单独披露,并与基金销售紧密结合?未来随着自购常态化,基金经理的自购和赎回信息,是否有必要纳入法披范畴,以杜绝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多只产品的基金经理自购自家产品,如何保证公平交易而不出现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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