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评】杜绝“阳过不招” 新冠康复者劳动权利不容歧视
原创
2022-07-12 07:19 星期二
财联社记者 梁柯志
各地主管部门应及时关注招工市场中发生的此类违法现象,防止“阳过不招”的歧视进一步蔓延。

稳就业是当下政策重点关注的目标,然而近期的一些信息却显示,部分新冠阳性康复者再就业的过程中遭到歧视。一些地方的招工市场甚至打出“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部分企业在招人时要求查验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如有新冠阳性确诊经历则不予招录。

很显然,这些招工要求并非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特殊需要,已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更是明确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阳过不招”本质上是源于对传染疾病的恐惧,但权威专家已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这种担心和恐惧是没有必要的。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主任邬惊雷曾表示,从目前可知的案例来看,新冠患者治愈出院或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还没有观察到造成传播的案例。上海市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山医院感染病科主任胡必杰也曾指出,尽管文献资料显示国内外的新冠核酸检测有不同程度的复阳率,但事实上这些复阳或复发的新冠康复者,并没有引起周围人群的感染或传染。

这种不必要的歧视,不论从精神层面还是实际利益层面,都是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再次伤害。尽管从总量上来看全国的康复者群体数量不多,但这种做法会对求职人心理产生无形的压力,继而成为社会负担。如果无视和默认,可能会潜移默化改变社会大众本已达成的良性共识和观念。笔者认为,从劳动者、企业管理者到监管部门、社会人士都应该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去影响和制止此类行为,为保护来之不易的良好就业环境。

除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外,《就业促进法》第25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7月11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在回应相关问题时就明确表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社会各界应该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不能给他们贴标签,不在他们的工作生活中设槛,不能让他们生活在不该有的阴影下。

笔者认为,各地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关注招工市场中发生的此类违法现象,尽快纠正企业不良行为,防止“阳过不招”的歧视进一步蔓延。也希望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阳性康复者尽早找到心仪的工作,能够安心和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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