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2023-01-17 15:42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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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重新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若需要,投资者销户前的交易经历是否计入交易经验?

答:需要。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应当满足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 投资者账户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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