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静新华上诉!杉杉控股、中静系徽商银行股权纠纷案将入二审,一审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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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19:07 星期五
财联社记者 梁柯志
一审判决出炉之后不到15天,中静系、杉杉控股之间关于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纠纷事宜就将进入二审环节。

财联社2月3日讯(记者 梁柯志)一审判决出炉之后不到15天,中静系、杉杉控股之间关于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纠纷事宜就将进入二审环节。财联社记者今日从中静新华方面获悉,因不服一审判决,其已于2月1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获法院受理。

2023年1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曾就双方先后提起的两笔诉讼分别出具一审判决。此案另一当事方杉杉集团于1月20日在上交所债券市场发布公告,披露了相关事宜。杉杉控股方面彼时表示,其已于1月1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书,并披露了两份判决书的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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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财联社记者曾就一审判决对当事双方进行采访,但彼时双方均未透露后续是否进一步上诉。

一审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杉杉控股此前发布的公告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包括:(1)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签订的《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中静新华与杉杉集团签订的《关于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书》于 2020 年 6 月 2 日解除;(2)中静新华应返还杉杉控股为本次股权转让支付的相应价款;(3)杉杉集团应返还登记在杉杉集团名下的中静四海 51.6524%股权,同时中静新华返还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4)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不过,财联社记者今日从中静新华方面获得的材料显示,其对一审判决相关内容的概括与杉杉控股略有出入。中静新华表示,“《框架协议》及相关合同未生效。未生效的主要过错在于杉杉控股,杉杉控股在合同订立后失去履行能力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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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静系与杉杉控股此前的多轮公告,双方纠纷始于2019年8月,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约定,由杉杉控股受让中静新华所持全部徽商银行股权,其中就包括了中静四海所持51.6524%股权,交易总价达到121.5亿元。

依照股权转让协议,杉杉控股应在2019年8月23日前向中静新华支付24.3亿元作为定金,余款在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是,截至2020年6月1日,杉杉控股累计向中静新华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股权转让款为48.9亿元(其中10亿元借款在纠纷中)。2020年6月2日,中静新华以杉杉控股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为由,宣布终止了该笔股权转让交易。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6月2日解除,也即中静新华宣布终止转让交易当日。

杉杉集团在1月20日公告中表示,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目前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由于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徽商银行未回应本次一审判决

夹在中静系与杉杉控股两家股东纠纷之间的徽商银行,近年来深受这一事件带来不确定性影响。1月30日,财联社记者采访徽商银行相关人士,但其未对一审判决及相关事项进行回应。

资料显示,徽商银行是全国首家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成立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3年1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后一直谋划回归A股。2015年,徽商银行递交了A股招股书,其后经历了发行审查中止、上市申请撤回、两度延长发行方案有效期等一系列波折后,又在2020年遭遇了本次股权纠纷事件。

徽商银行曾2021年5月股东大会资料中明确表示,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的股权纠纷处理结果可能导致该行合并口径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变动,对其A股发行审批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预计完成相关监管机构审查过程将耗时一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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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徽商银行宣布,再次将A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29日止。A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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