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看吧!
1、创业板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披露。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的,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3、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4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4、投资者咨询,创业板公司董监高涉及诉讼时,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公告?
答: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因个人原因涉及诉讼,若不属于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项,上市公司不需要公告。但是董监高个人涉及的诉讼影响到其任职资格或者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董监高有通知上市公司的义务,上市公司则需要进行公告。
5、上市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及拓展行业范围,是否需要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答:上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8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6、投资者咨询,通过首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期权、购入限制性股票等方式持股某公司5%以上的股票,是否要履行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应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告知及信息披露义务。
7、某主板上市公司设立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时,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还是当新设立的子公司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时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的投资等),投资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8、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何时披露方案实施公告以及何时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2条规定,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