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教】关于定期报告的三个问题
2023-02-07 22:35 星期二
一起来看看吧!

1、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1.11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2、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需要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1.5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主板上市公司应当什么时候披露定期报告?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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