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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本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
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本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