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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终止重新上市审核,通知公司及其保荐人:
(一)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二)公司撤回重新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三)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四)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公司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本所依法对公司实施的检查;
(六)公司及其关联人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重新上市审核工作;
(七)公司法人资格终止;
(八)本规则第10.3.3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核事项;
(九)同一次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公司中止审核总时长超过六个月;
(十)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终止审核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