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就带来一份“关于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建议”。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王全宝)管好网络虚拟空间,依法治理网络暴力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财联社获悉,此次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就带来一份“关于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建议”。
去年以来,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强化治理网络暴力的力度,多举措打击网络暴力现象。2022年4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主要聚焦网络暴力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18家网站平台;同年11月,中央网信办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内容识别预警、构建网暴技术识别模型、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机制;从严处置处罚网暴事件中的责任方、过失方等多种举措。
但由于种种原因,网络暴力行为仍时有发生。
“对个人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发布非法或不良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持续惩治网络暴力行为,但该类型事件仍时有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理势在必行。”骞芳莉代表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说。
骞芳莉代表经过多方调研发现,目前网络暴力治理主要面临三个问题: 首先,网络暴力治理相关法律体系仍待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治理网络暴力的相关规定散于《刑法》《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主体的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在实际执法操作中缺乏有效的规制力。例如,《刑法》规定了侮辱诽谤属于自诉案件,而网暴受害者通常难以获取网暴者的个人信息,存在维权难的情况。
其次,网络监管存在挑战。网络暴力存在隐匿性、传播快、群体性等特点,对网络监管产生了较大挑战。在网暴事件初期,一条信息是否会演变为网络暴力很难提前发现和被预判。在网暴快速发酵时,负面舆情传播迅速,当事人被迫付出“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的代价。在后期处置时,网暴行为往往呈现群体性特点,难以追究每个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平台管理存在两难。网络平台既是市场主体,又具备公共属性。一方面,信息发布和用户互动是网络平台的正常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也是维护网络生态、保障用户权益的重要力量。这样的“双重身份”对平台的经营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内容管理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争议话题,引发网络暴力行为。
对于上述问题,骞芳莉代表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以下举措: (一)完善法律规制。 鉴于网络暴力涉及多类主体、多个环节,目前单个部门法律难以支撑综合性治理任务。可借鉴德国“包裹立法”的做法,对涉及网络暴力的法律条文进行一揽子梳理和修订,形成专门法律文件。建议组织起草打击网络暴力的专门性法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厘清网络暴力行为不同层次的法律责任及其联系,规范个人用户、平台、机构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各个治理环节有法可依,各个职能部门有据可依。
(二)优化阶段治理。 前期加强预防,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梳理和总结网络暴力事件的规律和周期等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引导形成防范网络暴力言论的网络氛围,构建反对网络暴力的价值理念和主流舆论,加强平台自治和公众监督。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守法观念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中期加强遏制,结合热点事件、重要时间节点等,及时监测和发现可能演变为网络暴力的舆情。同时,在主流媒体和重要平台公开、透明地发布事实真相,增加权威信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及时遏制非理性、情绪化和暴力性言论扩散。后期加强处置,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依法从严处理。发挥法律惩戒作用,强化曝光力度,全面披露事件起因、进展、处置情况。
(三)加强管理和行业自律。 进一步落实平台责任,鼓励网络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用户举报、“一键防护”等功能实现对非法活动常态化监测、受理和受害者保护,并向执法部门通报情况。加强行业自律,MCN机构、自媒体从业者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避免通过蹭热度、推广引流、虚假信息等营销手段从事或助长网络暴力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