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世界|解析洗钱犯罪案例,远离洗钱骗局(总723期)
2023-03-10 12:59 星期五
法眼世界|解析洗钱犯罪案例,远离洗钱骗局(总7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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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的多种洗钱手段”洗钱犯罪

案情回顾

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涉事金融机构追责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金融机构(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

1、经办金融机构重业绩轻合规,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

2、经办金融机构柜台网点忽视反洗钱系统预警,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

3、经办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明显疑点不深纠、不追查,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综上,经办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机构渠道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典型意义

1、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非法集资等犯罪存在较长期的持续状态,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结束,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洗钱行为在上游犯罪实施终了前着手实施的,可以认定洗钱罪。 2、洗钱犯罪手段多样,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大额资金拆分、多账户之间划转、现金存入和支取**的方式掩盖资金来源,隐匿资金去向,**割断资金的可追溯性**,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3、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多问、多听、多思考,了解客户身份背景及资金来源,确认资金用途。建立**内部汇报机制**,对于客户交易行为中存疑的地方,及时上报,并根据情况上报可疑交易。

案例二

林某娜、林某吟等人“家族化洗钱犯罪”案例

案情回顾

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43万余元。其中,2010年至2011年,林某娜多次接收林某永交予的现金共165万元,用于购买广东省陆丰市房产一套;2011年,林某娜购买深圳市瑞某花园房产一套,实际由林某永一次性现金支付239万余元购房款。以上房产均为林某娜为林某永代持。2011年至2013年,林某娜提供本人及丈夫的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共289万余元,之后以提现、转账等方式交给林某永、黄某平。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使用林某永提供的1050万元,注册成立菲某公司和永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等。

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15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男友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19万余元。2010年至2011年,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共计730余万元。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娜、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明知林某永、蔡某璇提供的资金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使用上述资金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经营酒行、车行,提供本人和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符合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

2016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1.广义的洗钱犯罪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应当准确区分适用。第一,洗钱犯罪是故意犯罪,三罪都要求对上游犯罪有认识、知悉。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规定,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特别规定,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否来自于特定的上游犯罪,两个特别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改变资金、财物的性质。第三,适用具体罪名时要能够全面准确地概括评价洗钱行为,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数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个行为分别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2.穿透识别资金来源,准确识别利用现金和“投资”清洗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本质。现金交易贯穿毒品犯罪以及下游洗钱犯罪全过程,留痕少、隐匿性强。违法犯罪所得及相关收益用于公司注册、公司运营、投资等是资金直接“合法化”的手段,是上游犯罪分子试图漂白资金的惯用手法。

启示

对于个人而言,避免成为洗钱犯罪者的帮凶,要注意做好一下几点:

1、切勿出租、出借个人证件及各类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等,避免成为洗钱帮凶。

2、切勿出售、出租、出借个人名下手机号卡,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留存实名制手机号。

3、及时注销不常用账户,避免不常用账户被他人盗取进行交易。

4、及时更新个人身份资料,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END


法律合规部 | 反洗钱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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