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魏秉权被处罚的原因是?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魏秉权(男)在未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显示自己就证券交易执行受规管职能的罪名成立。
魏承认罪行,被判处罚款6,000港元,并被责令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案情如下,魏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诱使3名散户投资者投资于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发行的所谓“美国上市”股份,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据称筹备FAH股份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资金(注3)。
魏向这些投资者提及多项事宜,当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他们所持FAH股份的投资价值将会上升100%;如他们拟将投资回报变现,便须将各自的FAH股份换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的股份。当该等投资者收到PF股份时,PF股价早已大幅下挫。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查阅证监会网站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确保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公司及人士持有适当的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