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2月8日电,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则实施方面,一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披露主体方面,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披露议题方面,按照强制披露、引导披露和鼓励披露的层级对不同议题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二是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相结合。披露主体对于部分重要议题应当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同时,规则为定量披露设置了缓释措施,上市公司在首个报告期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三是提供过渡期安排及其他缓释措施。为给予上市公司充裕的时间做好能力建设和实施准备,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在财务分析方面,披露主体在2025、2026年度报告期内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