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注:欣泰电气不满证监会处罚,将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代表被上诉方出庭。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附全文:
今天(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代表被上诉方出庭。
察时局了解到,这也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被诉后,该机关负责人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都应出庭“当被告”。
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
据证监会官方网站显示,“证监会主席助理”属于证监会领导序列,系该单位副职负责人。

据察时局了解,此前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较为普遍。
这一现象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有所改善。
最高法院官网发布的数据显示,上海市法院2015年开庭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759人(次),与2014年相比上升67.2%;山东省法院2015年开庭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637人(次),同比增长4倍。
但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别官员出庭应诉现象仍屈指可数。
公开报道显示,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副省长陈明鸣代表贵州省政府坐上被告席,这也是全国首例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庭应诉的案件。
【案件回顾】: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及17名高管作出行政处罚,认定: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欺诈发行和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虚假披露行为,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中国证监会还对温德乙决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欣泰电气、温德乙、胡晓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胡晓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自己的部分,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分别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5月4日,北京一中院就欣泰电器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行政处罚案,欣泰电气原董事胡晓勇证券行政处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