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证港堂|第57集:市场波动调节机制
本集主要参考条文
“香港联交所规则-第五章 交易”第513A、513B、513C条
运作原理
联交所可对制定证券实行市场波动调节机制(规则中简称为“市调机制”)。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包括两方面的运作:
(1)监测期;
(2)冷静期。
被联交所实行市调机制的证券称为“市调机制证券”。
监测期、冷静期的规定,不适用于碎股买卖(注:关于碎股的买卖,我们下一集讲)。
监测期
所有“市调机制证券”在持续交易时段均受到市调机制监测,但以下时段除外:
(1)早市首15分钟(即9:30-9:45);
(2)半日市的早市最后20分钟(即半日市的11:40-12:00);
(3)午市的首15分钟和最后20分钟(即13:00-13:15和15:40-16:00);
(4)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在监测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冷静期将被触发冷静期并“随即开始”:
(1)高于价格上限;
(2)低于价格下限。
冷静期
在监测期内,当出现高于价格上限或低于价格下限,冷静期开始。
一日内可触发多于一次冷静期,午市最后15分钟内(15:45-16:00)、半日市的早市最后15分钟内(半日市的11:45-12:00)不会有冷静期。
冷静期持续时间为5分钟,或者直至早市结束(12:00)或午市结束(16:00),以较前者为准。
冷静期开始时,触发冷静期的买卖盘,以及其他买卖盘未获配对的部分,将被系统拒绝。
在冷静期内,限价盘的买价不得高于价格上限,限价盘的卖价不得低于价格下限。
下集预告
下一集,我们将会讲到碎股的相关规则。
See you next time and every time(下集再见,每集都见)。
(本期撰稿人:陈英杰,执业编号:S03401200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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