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场的撮合规则
本集主要参考条文
“香港联交所规则-第五章 交易”第517、518、519条
狭义“交易规则”
在“香港联交所规则-第五章 交易”中,有一个副标题的名称正是“交易”,涵盖第517至第522条款。我们可以将这个副标题理解为“狭义”的交易规则。与“广义”交易规则包含了交易时间、委托价格等内容相比,狭义交易规则主要是指联交所将投资者提交的买卖订单进行匹配的规则或算法。
为免歧义,我们将狭义的交易规则称为“撮合规则”。如无特别说明,“交易规则”一词指的是广义的交易规则。
撮合的优先规则
(1)在开市前时段及收市竞价交易时段,适用“买卖盘类型”、“价格”、“时间”优先方式。其中,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比较好理解,下面着重解释一下买卖盘类型优先规则。
根据联交所规则,在开市前时段及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竞价盘”较“竞价限价盘”更优先。需要提醒内地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投资者在在开市前时段及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只能使用竞价限价盘。
(2)在持续交易时段,适用“价格”、“时间”优先方式。但是,此规则不适用于“以人手选择而配对完成的”碎股买卖盘交易。
所谓“以人手选择而配对完成的”碎股交易,就是非“全自动”的碎股交易。我们回忆一下前一集讲过的内容,港股通投资者卖出碎股是通过“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完成的(注:港股通投资者不能买入碎股),这个“半自动”的交易方式就不完全适用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规则。
综上所述,在某些场景下(比如非持续交易时段、碎股交易),即使其他条件相同,内地港股通投资者的优先顺序可能会不如其他投资者,这也是“第二种差异”的一个例子,即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与通过其他方式投资香港证券存在差异。
持续交易时段“交易价格”的确定规则
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每宗交易的价格必须介于交易系统显示的当时买盘价及当时卖盘价范围内。从实操看,由于“买一”价总是不低于“买二”、“买三”等其他买价,“卖一”价总是不高于“卖二”、“卖三”等其他卖价,因此这条规则也可以近似理解为: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每宗交易的价格必须介于当时实时行情买一价及当时卖一价范围内。
在某些情况下,若无当时买盘价,则交易价格为当时卖盘价。若无当时卖盘价,则交易价格为当时买盘价。
下集预告
下一集,我们对“香港联交所规则-第五章 交易”的条款讲解将迎来最后一集,我们讲一讲交收和其他杂项的内容。
See you next time and every time(下集再见,每集都见)。
(本期撰稿人:陈英杰,执业编号:S03401200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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