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18日电,工信部近日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其中提到,鼓励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产能置换,各有关地区不得限制或阻碍产能跨区域流动。企业实施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退出产能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由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核实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抄送退出产能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退出产能为非中央企业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布产能转出方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