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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黄金5天亏损1.35万,向银行索赔诉求被驳回,法院:损失系自主决策造成
原创
2026-06-05 16:57 星期五
财联社 杨斌
责编 卢先兵
①贵金属并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理财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规定。
②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已履行完毕,投资者应注意适当性义务的边界,理性作出决策。

财联社6月5日讯(编辑 杨斌)今年初,伴随着金价飙升,银行积存金业务一度十分火爆。但随后金价高位巨震,跟风入局积存金的个人投资者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一名投资者因投资积存金5天亏损1.35万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该投资者认为,银行未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直接导致自己因风险认知完全缺失作出错误投资决策。而结合法院判决和业内分析来看,该案中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已履行完毕,投资者买卖操作均系独自主决策,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投资积存金5天亏损1.35万元,诉请银行赔偿

根据案号为“(2026)辽0283民初1666号”的判决书记载,任某于2026年1月25日在某国有银行的支行网点开通“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业务。1月26日至1月29日,任某进行了多次买入操作。

判决书记载,任某于1月26日买入1克单价1156元,又买入10克单价1156.5元;1月28日买入10克,单价是1191元。1月29日,任某先后实施多笔买入操作:买入39克单价1254元、买入1克单价1256元、买入4克单价1264.5元、买入1克单价1264.5元、买入39克单价1266元、买入78克单价1266元、买入40克单价1266元、买入1克单价1266元。

在此期间,黄金价格飙涨,上金所AU9999从1110元/克上行至1256元/克的历史高点。而上述任某的操作具有明显的“越涨越买”的特点,共计买入积存金224克,成本281143元。

1月30日起,黄金价格剧烈震荡,当日AU9999大跌近7%。任某在1月30日分别以单价1201元卖出124克、又以单价1187元卖出100克,卖出合计获得收入267624元。据任某称,因购买“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产品共亏损13525元。

任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及未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包括未对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按监管强制要求双录、未充分揭示风险等。

因前述行为直接导致自己因风险认知完全缺失而作出投资决策,任某诉请:判令银行赔偿因购买“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产品产生的本金亏损13525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完毕,法院驳回赔偿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系自愿开通“存金通2号”业务。开通业务过程中,业务协议条款已载明风险承担约定:“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银行也强调,贵金属并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理财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贵金属也未强制要求采用双录政策。

法院认为,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应当具有完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于1月26日至1月30日期间通过银行APP进行的多次买入卖出操作,均系本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任某要求银行承担“存金通2号”黄金积存产品产生亏损13525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2026年以来,金价坐上“过山车”,暴涨暴跌交替。1月末和3月两次短时大幅调整,使得在上涨过程中跟风入市的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

从2026年1月下旬开始,工、农、中、建等国有大行均发布公告,通过上调积存金起购金额等措施,收紧个人贵金属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醒客户进一步做好市场风险防范。

此外,通过银行销售的“积存金”等金融产品,发生亏损银行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如果银行在产品销售中存在未做客户风险测评、误导销售、隐瞒风险、代客操作等行为,则需要为客户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投资损失由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所造成,则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责任。两种情形的核心区别在于,银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投资者交易自主性是否被侵犯。在上述案例中,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已履行完毕,投资者应注意适当性义务的边界,理性作出决策。

根据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发布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5年度)》,五年间,朝阳法院审理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占比约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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