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基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相关机构六个月内需完成整改; ②公募投资者风险测评单日评估不超2次、有效期不超12个月; ③公募基金应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 ④对65岁以上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基金,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财联社6月12日讯(记者 李迪)中基协最新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中基协强调,细节发布是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细则》对销售机构选择、风险测评频率、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等提出新要求,其中五大要点值得关注:
1、基金存在产品设计复杂、投资标的单一或投资风险集中等特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
2、在签署销售协议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合规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考核机制、服务投资者等情况,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具备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能力。
3、普通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4、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公募基金风险等级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5、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65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或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细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体系、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细则》强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细则》同时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在某些特殊情形的基金,《细则》要求相关机构强化风险揭示。《细则》要求,存在产品设计复杂、投资标的单一或投资风险集中等特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
审慎选择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直面广大投资者,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关键一环。对于代销机构的选择,《细则》也提出新要求。
《细则》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基金销售机构,在签署销售协议前,充分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合规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考核机制、服务投资者等情况,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具备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能力。
同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基金管理人做好评估工作。
《细则》还提出,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时,应当了解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因素,并履行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等义务。
风险测评单日不超过2次,有效期不超12个月
对于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环节,《细则》也提出具体要求。
《细则》强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具体来看,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
在测评结果有效期方面,《细则》指出,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风险等级复核至少每年一次
《细则》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明确定量和定性指标占比,以及在定量和定性指标中各项因素的分值、权重、时间区间、阈值等,合理确定基金风险等级,并说明最终评估分值与基金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具体来看,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列示的因素,结合实际股票仓位、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权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
此外,即使委托第三方提供风险等级划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也有义务确保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符合规定。《细则》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第三方提供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应当确保其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符合相关法规及本细则。”
此外,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还需每年至少复核一次。《细则》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所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对65岁以上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基金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对于向高龄投资者销售基金的行为,《细则》也提出新要求。
《细则》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
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或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此外,随着非现场销售方式逐步普及,新的销售场景也对适当性管理流程提出新的要求。
《细则》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子传真等非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客观完整记录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等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