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今年以来保险机构总公司共被处罚28次,较上年同期的35次下降20%; ②监管的重心都在从"事后处罚"向"事前规范"前移。
财联社10月19日讯(王蔚 实习生 陈子奇)今年以来,保险机构被监管处罚的数量在减少,但监管的“颗粒度”在变细。
据企业预警通数据,截至今日,今年以来保险机构总公司共被处罚28次,较上年同期的35次下降20%。从处罚事由看,信息披露违规与销售行为违规是两大高发领域。
信息披露违规合计10次。 从具体事由看,这类处罚多指向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包括虚列费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不一致等。所谓"业财数据不真实",即保险公司对外报送、披露的数据与真实经营情况不符:对监管而言,这会影响风险监测的准确性;对市场而言,则可能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对机构偿付能力的判断。
制度层面正在补位。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府立言金融研究院院长曾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文件以“同类业务,相同标准”为核心原则,试图将散落在各处的信息披露规范整合为一套相对统一的体系。这既是对多年来金融创新实践的总结,也是实现“一致性”金融监管的必然要求。
除此之外,销售行为违规同样是处罚重点,合计9次。 其中较为集中的事由是"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即通过合同之外的返利、礼品或其他好处吸引投保人。监管对此的定性明确: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平合理的竞争方式获取客户,且这种竞争须建立在投保人的真实需求之上。以合同外利益换取客户,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容易滋生后续的销售误导与理赔纠纷。
针对销售人员的约束也在强化。有媒体记者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审议通过《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并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这,自明年起,每一位在保险行业执业的销售人员,都将拥有一份覆盖其职业生涯的信用档案。文件指出,保险机构应积极建立可量化、可追溯且分级分类管理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计算规则,构建“人人讲信用,保险为人民的”行业新风尚。
处罚次数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
从今年的政策节奏看,无论是《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则,还是《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的落地,监管的重心都在从"事后处罚"向"事前规范"前移——前者解决的是"机构报什么、怎么报",后者解决的是"人怎么卖、能不能卖"。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过去监管主要靠罚单形成震慑,如今更倾向于用规则把问题挡在发生之前。从"罚"到"治",从"管机构"到"管到人",这或许才是28次处罚背后更值得关注的信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未来监管法治体系有望持续完善,随着保险法加快修订落地,或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推行同案同罚,完善机构市场化推出机制,补齐股东监管、高管追责、风险处置法律短板,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全面落地。
对保险机构而言,合规正在从成本项变成竞争力。在信息披露趋于统一、销售人员信用记录可追溯的框架下,依靠虚列费用、合同外返利换取规模的空间会越来越小;而真正建立在客户真实需求之上的经营,反而更容易获得市场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