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如何解读金控办法?一文看完这些要点:坚持分业经营 未来还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
原创
2020-09-14 14:52 星期一
财联社记者 姜樊
金控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填补监管空白;准入决定明确许可范围、条件、程序;引入金控监管是分业格局的完善和补充;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刚刚起步。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准入及办法昨晚刚刚落地,未来又将如何开展?今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有关情况”上,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等对相关金控办法进一步做了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表示,金控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补充。而后续人民银行还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

要点一:金控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填补监管空白

“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潘功胜在接受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在这些企业中,包括了历史比较久远的像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团,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还有像民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像蚂蚁金服等等。其中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然而,这些公司一直未纳入到监管中来,也导致了金控行业出现风险。

潘功胜介绍,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下已经出现的风险,潘功胜表示,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已经稳妥处置了像明天系、安邦系和华信系等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这样的一些企业集团。

“安邦系和华信系的处置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明天系的处置工作还在过程中。”潘功胜表示,今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的具体要求,在7月17日,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明天系的9家金融机构实施了接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接管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推进。而针对山西潞城银行以及相关的德御系风险事件,山西省政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正在有序处置之中,整体风险可控。

此外,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而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立足于我国具体实践,充分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经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潘功胜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要点二:准入决定明确许可范围、条件、程序

人民银行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决定,一是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许可的范围,二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三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

“《决定》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在许可范围方面,刘长春表示。

根据《决定》内容,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其中,非金融企业集团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85%以上的,可以不单设金融控股公司,而直接申请将本企业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等,应当经人民银行批准。

与此同时,《决定》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审慎性要求;还规定了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期限等内容,对于《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存量机构,《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

此外,《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昨天已经与《决定》同步对外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决定》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了制度保障。

要点三:引入金控监管是分业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金融控股相关办法的出台,也让市场掀起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会否有变化的猜测。不过,在潘功胜看来,金控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潘功胜表示,而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实际上,这在人民银行发布的金控办法中,都有明确的一些表述: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坚持分业经营。人民银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

潘功胜表示,《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人民银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要点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刚刚起步

“昨天国务院这个《准入决定》发布和人民银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潘功胜表示。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划,在发布《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之后,要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让市场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这样一些沟通,了解市场的情况,来回应市场的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在完善制度和框架上,潘功胜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说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等,前期人民银行已在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的准备,都有非常好的基础。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要进一步开展准入管理,对于符合设立情形的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人民银行按要求进行受理和审批,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

在稳妥有序地过渡方面,潘功胜表示,现在已经有一部分是存量企业,已经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是,它内部的一些股权结构可能不太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

“我们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我们也参考了美国、日本等等以前开始做这件事情上的一些做法。在这个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潘功胜表示。

此外,对于持续日常的监管,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将从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加强引导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地防控风险,提升服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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