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回复问询函:应收款项并不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财联社9月30日讯,东旭蓝天回复问询函,公司的相关其他应收款项均是基于正常的经济业务产生的,并不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对于上述应收北京华信智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顺达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款项,由于对方公司已经注销,其他应收款账期超过一年我公司尚未收回,目前公司正积极的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努力协调回款。对于应收菏泽融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款项,由于对方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差,我公司暂时无法收回对菏泽融邦的应收款项,目前正在推进收回菏泽融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抵偿欠我公司的债务。对于因资产剥离产生的暂未收回的往来款,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回款。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应收款项,由于历史久远账龄较长,此款项预计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