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将加强金融科技风险管控 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
原创
2020-11-03 07:54 星期二
财联社记者 姜樊
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今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相对而言,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此前几日,马云的一番演讲再度让金融科技与监管的话题再度上了热搜:“好的创新不怕监管,但是怕用昨天的方式去监管。”然而,在监管看来,金融科技本质仍是金融,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其权益也必须得以保障。

郭武平表示,未来将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

乱象频出 金融科技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郭武平直言。

近年来,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和乱象频发,监管层加强了相关方面的管理力度。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

以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为例,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

郭武平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郭武平表示,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

与此同时,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前几年现金贷快速发展时,非法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防止赢者通吃 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

在监管方面,郭武平表示,鼓励金融与科技共同发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但也应制定统一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

“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与金融机构类似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渠道和客群特点,可能引发一些新类型的金融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我国新型举国体制的独特性和优越性,疫情还像有的国家一样持续蔓延,金融科技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不会上升吗?流动性风险不会出现吗?”郭武平认为,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集中于“长尾”,群体性特征比金融机构更单一,消费者抗风险能力较弱,在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与此同时,郭武平认为,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监督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合作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

针对寡头垄断行为,郭武平还表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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