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私募们”90天整改大限将至,如何应对?专业律师团队支招
原创
2021-06-11 12:48 星期五
财联社记者 陈俊岭
日前,中基协一纸通知,强调私募管理人应满足“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要求。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俊岭)讯,一石激起千层浪。日前,中基协一纸通知,强调私募管理人应满足“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要求,即,并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这成为这两天私募最热的话题。

在目前25000家私募基金中,除了一百多家“百亿私募”外,大多数私募机构都位于“金字塔底座”,管理规模和从业人数均十分有限,很多草根私募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且多属兼职性质。

“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3个月内完成整改”,这对于势单力薄的草根私募而言,接下来何去何从?在日前接受财联社采访时,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名琦分享了他们的专业解读。

此番私募整改意在何为?

6月9日,中基协在AMBERS系统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私募管理人应满足最低人数要求,还提出不符合人数要求的私募管理人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将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

对此,孙名琦律师团队点评称,《通知》本身仅要求“员工总人数不低于5人”且“3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进一步界定3个月后管理人怎么样算完成最终整改,中基协如何进行验收。

结合以往的实务经验,孙名琦律师团队理解,3个月到期后,中基协最可能的监控抓手将源自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的从业人员注册数量。也就是说,针对本次《通知》,整改的目标不仅停留在5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社保,最终需要在3个月内,在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录入至少5名全职员工。

“5名”数量如何认定?

对于员工范围,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根据《登记须知》,“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孙名琦律师团队认为,仅从规定层面,并没有对“员工”和“从业人员”进行区分,本次《通知》也仅要求保有5名员工而非5名从业人员,这意味着,“员工”仅遵循劳动/劳务用工的概念,无需区分“销售、投资”与“行政、财务”等岗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退休返聘等聘用文件的,且符合中基协对“兼职”和“社保”要求的,均可认定为《通知》项下的“有效”员工。

对于员工人数认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AMBERS系统明确提示,“员工”指“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所以,对于集团化私募中,同一人士兼任多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不认定为全职人数。

在孙名琦看来,上述规定中最低人数要求的5位人员,必须为私募管理人的全职员工,必须与私募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且由私募管理人直接/委托中介缴纳社保(或属于退休返聘、国资委派等特殊情形),且相关人员均需完成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的资格注册或无资格申报。

私募员工允许“兼职”吗?

根据《登记须知》相关规定、AMBERS系统的提示及本次《通知》的要求,私募管理人的非高管员工不得兼职,高级管理人员中,原则上仅法定代表人可以存在兼职,如其他高管确有兼职的,也需具备相当强的合理性(这一点通常很难)。

“当然,即使允许高管兼职,相关兼职仍需符合中基协的基本要求,即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兼职高管数量应不高于全部高管数量的1/2。”孙名琦称。

如何认定“兼职”?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尚未有针对“兼职”的明确定义,实质上看,存在外部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或真实提供劳务履职的即属于“兼职”。

从形式审查角度看,通常在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管理职务的,多被认定为“兼职”;如仅作为股东/出资人,或担任/挂名为“董事”、“监事”且未实际参与经营事务的,通常可不视作“兼职”。

孙名琦认为,从持续合规的角度出发,管理人也需要注意定期自查员工外部职务情况,确保普通员工无在外兼职、高管人员无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兼职。若存在兼职情况不合规的,应及时敦促清理和整改。

律师支招:尽快补足“5名员工”!

在私募实务中,私募管理人在登记申请完成后,经常有因诸多原因导致员工人数低于5人或实际人员与中基协备案人员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如何整改?孙名琦律师团队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重中之重是要补足5名员工,需尽快开展人员招聘或采取其他措施;实际总人数达标,但未更新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人员录入的,也需尽快完成系统录入。需要提醒的是,即便没有通过考试,也可以录入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属于有效人数。

其次,如高管或普通员工已经离职但尚未办理AMBERS系统重大事项变更或从业系统离职的,甚至是部分挂靠高管、员工无法办理社保手续的,也建议在《通知》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通盘梳理,完成整改。

就《通知》来看,未来私募管理人持续保有5名员工,将成为常态。一众可能的结果是,从业系统录入人数低于5人的,将在产品备案环节予以反馈,不完成整改则无法通过产品备案。

最后,私募管理人注册员工人数不足5人的私募管理人,部分可能是登记通过后没有及时录入员工,部分是未合理分割员工安排的集团化私募。

“当然,也还有一些早期登记的私募管理人,的确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如果确难以短时间内组建足额团队的,也可以考虑管理人之间、团队之间的重组和收并购合作安排。”孙名琦支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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