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新探索 监管支持境内保险机构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
原创
2021-09-27 17:22 星期一
财联社记者 王宏
业内人士指出,巨灾债券是一种新的风险转移方式,国际上有成熟的先例,同时也有助于香港建立亚洲再保中心,发挥香港世界金融中心的优势。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为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银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指出,巨灾债券是一种新的风险转移方式,国际上有成熟的先例,同时也有助于香港建立亚洲再保中心,发挥香港世界金融中心的优势。此外,《通知》对稳定巨灾风险分散成本,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香港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巨灾债券是一种新的风险转移方式

具体来看,《通知》重点对五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一是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二是明确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应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并具有健全的分出保险公司保护机制;三是明确SPI可作为特殊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登记并接受保险公司分出的巨灾风险,豁免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相关监管要求;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境内及香港相关法律,加强法律、信用等风险管控,确保巨灾债券发行合法、合规、安全。

五是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应当严格遵守本通知以及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巨灾债券的法律、信用、流动性等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巨灾债券交易合法、合规、安全。

毕马威保险行业咨询总监刘皓宇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是一种新的风险转移方式,主要是把风险证券化。《通知》鼓励境内有技术实力的保险公司通过香港市场实现风险证券化,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香港市场在这一领域的地位。“从门槛来看,对保险公司方面没有具体要求,但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业务中的自然灾害风险暴露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定价。”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表示,过去谈巨灾保险更多是通过再保险方式来转移风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巨灾债券利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转移巨灾的风险,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式,国际上也有先例。

“巨灾保险对资本市场的要求比较高。香港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资本市场特别发达,通过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让这种通过金融衍生品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有了坚实的基础。对于香港建立亚洲的再保中心也有帮助,有助于发挥香港的世界金融中心、资本市场中心的优势。”朱俊生表示。

巨灾保险制度待建设

银保监会在不久前召开的座谈会指出,银保监会立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大局,持续加强自然灾害金融服务政策引领,推动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成效初显,不断巩固农险高质量发展基础,统筹做好洪涝等灾害保险应对,支持探索参与灾害管理新模式,积极为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贡献力量。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将推动形成全国统筹、各方参与、市场化运行、全方位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切实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一是统筹推进。推动将台风洪水等灾害纳入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支持配套政策,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理论体系,把好发展方向。

二是深化协同。探索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共享机制,推动共建统一的灾害数据管理体系和巨灾风险数据库,形成发展合力。

三是高效运作。充分调动行业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科技赋能水平,推出线上服务平台、巨灾模型等工具,加快发展步伐。

四是全面保障。继续提高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创新丰富多灾因巨灾保险产品,提升宣传销售力度和理赔服务质量,提高保障能力,进一步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切实提高整个社会抗击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水平。

自2013年,银保监会批准在云南省和深圳市进行巨灾保险试点,开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新篇章,目前宁波、黑龙江、厦门、广东等多省份、地区相继开展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在这当中,广东巨灾保险创新采用指数保险的模式,即政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降雨强度、台风风速达到或超过触发巨灾的预设阈值时,保险公司不需要查勘定损,即可向政府相应保险赔付金额,用于灾害救助、灾后重建和社会救济,提高救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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