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制度破局才能让“花瓶董事”成为过去
原创
2021-11-24 12:07 星期三
特约撰稿 艾行利律师
当前,独立董事行权的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监督权、否决权形同虚设;激励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低且依赖管理层,不可避免的依附于管理层;独立董事权利义务不统一,法律并未详细规定独立董事在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义务、禁止在公司实施何种行为,严重违反义务时缺少严厉处罚的依据。

“康美案”破天荒的上亿元连带责任判决可谓“平地起惊雷”,让人人羡慕的“不干活儿只拿钱”的独立董事们“炸了”,连篇的辞职公告引起国内沸沸扬扬的讨论。已经在我国运行了二十余年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与思考。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股东和管理层、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寄希望于通过独立股东的监督来实现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约束,维护上市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在角色设定中,对独立董事的期望不可谓不高,独立董事具有管理公司有效运行、独立监督、咨询专家顾问的定位和职能,其中监督职能是首要职能,决策职能是辅助职能,而咨询专家顾问角色则是随着专业背景的要求越发突出,独立董事可就上市公司的发展动向、融资并购、高层任命等重大问题基于专业优势发表意见。

但在实际运行中,因为独立董事多由管理层聘请,导致独立董事实际无法独立于管理层,解决股东和管理层潜在利益冲突的职能几乎无法实现;控股股东掌握公司话语权,多数独立董事都和大股东关系密切、经大股东提名后当选,让独立董事平衡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定位成为空谈。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反而得罪大股东和管理层,与其“丢饭碗”不如“和气生财”,独立董事的“花瓶化”、“虚位化”有着复杂的现实原因。

之前证监会一直期待独立董事能够在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决策中勇敢说“不”,通过不断的行政处罚予以刺激,但收效甚微。新《证券法》大幅度增加独立董事的惩罚责任,希望反向激励独立董事们坚决投出反对票,实际执行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如今,康美案“倾家荡产”的连带责任势必对在职独立董事形成威慑。

但独立董事制度立场的重申,还需要制度的进一步精细化构建。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中,我国法律法规已经初步搭建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框架,但仍显“宏观”和“粗糙”,部分规范层级较低、效力不足、适用范围有限,无法弥补法律对独立董事制度原则性表达的疏漏,也缺少独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免责事项和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

当前,独立董事行权的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监督权、否决权形同虚设;激励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低且依赖管理层,不可避免的依附于管理层;独立董事权利义务不统一,法律并未详细规定独立董事在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义务、禁止在公司实施何种行为,严重违反义务时缺少严厉处罚的依据。这些制度的缺失一定程度上纵容独立董事不那么尽职的履行义务,在董事会决策时保持沉默来规避法律责任,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期望独立董事深度履职以实现其功能设定,需要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进行权责平衡的合理设定,完善独立董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势在必行。“康美案”是一个警钟,后续专家教授们在兼职企业独立董事时势必更加慎重,独立董事制度也迫切需要重大变革。只有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独立的选聘机制、行权机制、报酬和声誉激励机制以及保护机制,实现独立董事地位独立、权责对等,才能让沦为“花瓶”、“摆设”的独立董事不再不“独”不“懂”。(作者简介:艾行利律师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刑辩学院秘书长、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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