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个违规减持被罚案例,药明康德股东被罚2亿,证监会严抓严打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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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23:14 星期五
财联社记者 林坚
公告显示,针对股东违规减持的事项,证监会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罚款。就在5月13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证监会专门通报了此次处罚的情况。

财联社5月13日讯(记者 林坚)5月13日,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瀛翊”)因违规减持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财联社记者了解,这是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个上市公司股东因违规减持被证监会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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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显示,针对股东违规减持的事项,证监会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罚款。就在5月13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证监会专门通报了此次处罚的情况。

证监会指出,2021年5月,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股份,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有关规定,证监会拟依照《证券法》第186条对上海瀛翊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合计1724.97万股,占总股本的0.6962%,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0.1419%。上海瀛翊在2018年公司 IPO以及2018至2020年年报中都作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等。

不难发现,资本市场建设至今,A股发展至今,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的目的、减持的频率、减持的形式已然成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参考的重要指标之一,股东减持也往往会带来锁链式的影响,有积极,亦有消极。其中,重要股东不怀好意地通过违规减持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此举无疑是投资者眼中不可原谅的“恶行”之一。

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梳理,今年以来,至少有21家上市公司发布股东违规减持股份并致歉的公告。最近一次就在5月12日,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监事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公告,公司监事刘昕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无限售股份37.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

此次,证监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态度极为明确,其指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作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这是监管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以及特定股东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应有之义。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自2015年以来,证监会不断调整完善减持制度,在投融资各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目前基本形成一套以锁定期为核心,以全链条信息披露、限制减持比例为配套的规则体系。

股东减持具有两面性,违规减持形式五花八门

股份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股东减少自己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有受访的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从市场影响看,股份减持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减持股份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份上市交易的应有之义,也是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的目标之一。良好的股份流动有利于形成资本循环,进而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支持企业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股份减持行为,尤其是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等特定主体的减持行为,市场及中小投资者往往广泛关注,质疑该类股东高位减持套现、利用信息优势获利、获得高额回报等,大规模、集中减持还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信心以及二级市场稳定。

其中,股东违规减持行为五花八门,但往往以如下形式为主:

一是违反预披露要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进一步引导透明、有序减持,防范利用信息等优势“精准”减持,甚至滋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二是违反减持数量比例限制。大股东或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3个月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不超过2%,以避免前述股东集中、大量、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科创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三是违反“立案不得减持”规定。在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后6个月,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大股东或董监高不得减持,以加大违规震慑。

四是大宗交易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股份,协议转让后特定股东或转让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需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竞价减持不超过1%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防止大股东“曲线减持”“过桥减持”。

五是股东在质权人、监管机构督促提醒下仍不披露减持计划,因质权股票平仓被动减持而违反预披露、减持比例等规定。

证监会将继续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不可否认的是,减持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也是一项中性制度,需要一分为二客观看待:规定过松,会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影响投资者信心;限制过紧,又会降低市场流动性,影响资本形成。

过松过紧皆不可取,但违规减持的出现,注定要对其严打严抓,给予当头棒喝。据了解,2020年新《证券法》,为从严监管违规减持行为提供了直接依据和有力抓手。证监会已制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包括两创板块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对相关主体股份减持作出明确要求。新《证券法》为惩处违规减持提供了直接依据。

对于此次对药明康德股东的处罚,证监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但如果上海瀛翊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当前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证监会下一步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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