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虽未触及《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情形,但投资者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一)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虽未达到5%,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二)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
(三)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虽累计变动未达到1%,但主动减少后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降至20%以下的;
(四)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虽累计变动未达到1%,但主动减少后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降至30%以下的;
(五)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其最终控制人或者最终出资人之间的任一层级产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产权结构中的主要成员发生变化,或者该等成员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方式或者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但该等变化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且不影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地位的。
产权结构中的主要成员,是指对下一直接层级主体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成员或者对下一直接层级主体拥有10%以上权益的成员,如无,则是指对下一直接层级主体拥有5%以上权益的成员;
(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变,但该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产权层级减少或者逐级产权关系发生较大变 化的;
(七)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后,其一致行动成员的构成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发生较大变化,但未导致一致行动成员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化,且未导致一致行动中核心 成员地位发生变化的;
(八)一致行动人中的单个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
(九)因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拥 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差小于或者等于5%,且前述第一 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为10%以上的;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应披露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