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证监会25号罚单显示,4人因共同操纵相关股票,被“罚一没三”,合计罚没金额约6.27亿元; ②从罚没金额看,出资方所承担金额均是操作方的4倍,合计承担罚没总额的八成; ③赵杨、王立华并非首次现身操纵证券市场罚单,曾涉*ST金洲案。
财联社7月18日讯(记者 赵昕睿)一起源于2020年操纵市场案件于近日落地。

7月17日,证监会披露〔202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4人因共同操纵相关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1.57亿元,并处以4.7亿元罚款,罚没金额合计高达6.27亿元。这一罚没体量,在年内已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罚单中仅次于余韩操纵“博士眼镜”案的10.22亿元,位居第二。
4人中,由赵杨、全寿山提供资金,王立华、班学钦负责具体操作。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罚单无论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罚款金额,两名出资者的罚没金额均为两名操盘者的4倍,合计承担罚没总额的八成。
从资金到交易,四人如何操纵相关股票获利1.57亿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2020年,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共同筹划操纵相关股票。其中,赵杨、全寿山负责提供资金,王立华、班学钦负责具体交易操作。
监管调查显示,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期间,四人控制使用“班某亮”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对相关股票价格和成交量产生影响,相关行为合计获利1.57亿元。
从案件细节来看,此案呈现出较为典型的“资金提供方+交易执行方”合作模式。一方负责资金筹集,另一方负责具体实施交易行为,双方形成分工配合。
监管在4人均提出申辩意见后,经复核表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申辩人之间存在操纵的共同故意及相关分工安排,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正确。
出资2人没收、罚款金额均为操盘者4倍
罚没金额在四人之间的分配,是这份罚单最鲜明的细节。
根据处罚决定,1.57亿元违法所得中,由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6271.17万元;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1567.79万元。4.7亿元罚款中,由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1.88亿元;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4703.38万元。
合并计算,赵杨、全寿山每人罚没约2.51亿元,两人合计罚没约5.02亿元,占罚没总额的80%。而王立华、班学钦每人罚没约6271.17万元,两人合计罚没约1.25亿元,占比20%。
无论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罚款,提供资金一方所承担的金额均是负责操作交易一方的4倍,出资方在本案中或承担主要责任。
在此前的共同操纵案件中,证监会曾明确表示,确定各当事人责任比例时,会综合考虑其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及主客观情节。
赵杨、王立华并非首次现身操纵罚单,曾涉*ST金洲案
记者梳理发现,2024年的一起行政处罚中,也出现过赵杨、王立华的名字,彼时两人因操纵*ST金洲股票价格被处罚。
证监会〔202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ST金洲股价连续多日低于面值,为缓解退市风险,*ST金洲时任董事长、实控人朱要文一边安排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一边合计筹借1.3亿元资金,并转入袋鼠基金实控人赵杨银行账户,再由赵杨安排袋鼠基金总经理王立华交易团队利用21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影响“ST金洲”交易价格。
该案操纵期间为2020年5月26日至12月18日,账户组共计获利4808.78万元。证监会同样作出“没一罚三”处罚,合计罚没1.92亿元。其中,朱要文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六成罚没,赵杨、王立华则承担次要责任。
与本次处罚案件对比,两案操纵时间存在部分重叠,赵杨在两案中均扮演组织资金的角色,王立华均负责具体交易。不过,两案参与人员、操纵期间、违法所得均不相同,且最新处罚决定书未披露案涉股票信息,尚不能据此认定本案所涉股票即为*ST金洲。
年内罚没力度持续加大,本案罚没金额居年内第二
从量罚尺度看,《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证监会采取“没一罚三”的从重处罚,合计罚没约6.27亿元,在年内已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罚单中位居第二。
据记者梳理,今年以来监管已披露4张操纵证券市场罚单,量罚力度正逐渐加大:
1.证监会于1月23日开出2026年1号罚单,对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股价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1亿元,被“没一罚一”,合计罚没10.22亿元,同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及3年禁止交易措施;
2.今年的2号罚单显示,彭少东因控制使用9个证券账户影响相关股票价格,被没收违法所得1254.15万元,被“没一罚二”,合计罚没约3762万元;
3.今年的3号罚单显示,王政同样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被“没一罚二”,合计罚没约为3863万元。
直至本次25号罚单,赵杨等4人被“没一罚三”,年内操纵市场罚单的量罚阶梯正逐级上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