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定调!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定了,分设5000亿与1000亿总资产门槛,央行批准方可使用“金融控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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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3 18:13 星期日
财联社记者 陈靖
9月13日晚间,国务院发布实施决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靖)讯, 期待已久的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规定终于来了!

9月13日晚间,国务院发布实施决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称,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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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管理》称,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体看来有如下两大看点。

看点一:分别设立两大总资产准入标准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以下三种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包括六种类型,分别是: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准入管理》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二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三是,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看点二:明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

《准入管理》明确,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准入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准入管理》强调,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准入管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准入管理》明确,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近年来呼声持续高涨。

李克强总理9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政策力度和可持续性,不搞大水漫灌,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以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

当天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他表示《决定》实施要稳妥有序推进,把握好节奏、时机,逐步消化存量,通过积极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批准了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发展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7月26日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公布和下一步实施,是加强监管和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一步,将有助于补齐监管短板、减少监管套利、防范金融风险,有助于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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