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账户遭罚又有新案,首创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不仅因此丢了乌纱帽,还要赔偿他人炒股损失。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账户遭罚又有新案,首创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不仅因此丢了乌纱帽,还要赔偿他人炒股损失。
12月25日,证监会一则处罚公告显示,福建证监局对首创证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前负责人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其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
傅宁辉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还要受到监管处罚。
中证协官网显示,傅宁辉自2019年10月8日从首创证券离职后,并未在行业内担职。
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前程不保
12月25日,证监会官网一则处罚决定显示,经查,傅宁辉在担任首创证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以上行为有相关书面材料、谈话笔录、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上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内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财联社记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发现,名字为“傅宁辉”,且与上述曾在首创证券工作经历相似的从业人员信息显示,傅宁辉在首创证券登记日期为“2017-01-09”,离职登记日期为“2019-10-08”。
最新信息并未显示其自去年10月8日从首创证券离职后在证券行业内的去向。
监管重点打击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使得傅宁辉丢了“官”,职位晋升通道也因处罚而终结。今年已有多起违规出借账户处罚案例,从中也可观察到监管层对“违规出借证券账户”保持高压态势。
12月初,陕西证监局发布消息,银泰证券一营业部员工任职期间违规组织本公司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最终该员工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9月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民事判决: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自然人的股票账户供股民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13日,安徽证监局披露一张有关借用账户的“罚单”,公告显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非法借用李某和叶某两名个人证券账户操作“国轩某科”股票,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正瑞储能,账户交易盈亏由正瑞储能承担。交易由正瑞储能董事长进行决策,主要操作人员为正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正瑞储能亏损金额178.29万元。
宁波证监局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新证券法严格监管账户出借行为
新证券法今年3月1日生效,对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有严格监管法律条文,无论是证券从业者还是个人均予以严格监管。
上述安徽证监局4月13日的罚单,即按照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进行了罚款。
新证券法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新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两条规定,无论是证券账户的出借方,还是账户的借用方,都难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