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次出台《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将境外主体纳入适用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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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21:13 星期四
财联社记者 刘超凤
出台《处罚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在行政处罚方面,证监会虽然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文件,但层级效力较低且比较分散,有必要在规章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法,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法制体系。

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2021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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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表示,出台《处罚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以往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且较分散,有必要制定并出台专门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本次《处罚办法》共有41条规定,累计收到意见建议37条,证监会采纳部分建议,将外籍自然人等境外主体一并纳入《处罚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

证监会出台专门的证券期货违法处罚办法

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处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对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进一步提升稽查处罚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出台《处罚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在行政处罚方面,证监会虽然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文件,但层级效力较低且比较分散,有必要在规章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法,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法制体系。

据悉,上述《处罚办法》共有41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发现违法线索,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立案。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执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

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特定情形下的证据转换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作了规定。

三是完善查审机制。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五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阅卷等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将境外主体纳入适用对象范围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37条,证监会在认真研究基础上作了吸收采纳,主要情况如下:

一是,完善适用范围。有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将外籍自然人等境外主体,一并纳入《处罚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经证监会研究决定,对《处罚办法》第三条相关表述作了进一步完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是明确案件管辖权。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与派出机构各自的案件管辖范围。《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此外,公开征求意见还提到三点:

1、“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不得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2、“明确询问全程至少由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在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必须为亲自参与询问的调查人员。”

3、“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问题,对何时公开、如何统一公开等作细化规定。”

由于《行政处罚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已有规定,故《处罚办法》不再作重复规定。

阻碍执法将被追责

具体而言,《处罚办法》第六条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

第二十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一)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出境后可能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三)存在有必要阻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拒绝、阻碍执法情形之一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殴打、围攻、推搡、抓挠、威胁、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的;

(二)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的;

(四)抢夺、毁损、伪造、隐藏证据材料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的;

(八)其他不履行配合义务的情形。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处罚办法》各项规定,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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